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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们说说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修订《所得税增值税专票应用规定》的通告 第十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市场销售货品或是出示应税劳务,需向购方开具增值税专票。第十一条规定增值税专票应按以下规定开具:

    (一)新项目齐备,与实际上买卖相符;

    (二)笔迹清晰,不可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盖章财务专用章或是发票专用章;

    (四)依照所得税缴税责任的产生時间开具。对不符上列规定的增值税专票,购方应由拒绝接受。从所述规定看来,公司开具所得税增值税专票规定与实际上买卖相符,并沒有规定要与业务范围相符,因而,针对公司依照实际上产生的应纳税额业务流程为顾客按实开具所得税增值税专票,显著不属于虚开增值税增值税专票。

    除此之外,《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经营者对外开放开具所得税增值税专票相关难题的公示》(国家税务总局公示2012年第37号)规定,对外开放开具所得税增值税专票一起合乎以下情况的,不属于对外开放虚开增值税增值税专票:

    (1)经营者向受票方经营者市场销售了货品,或是出示了所得税应税劳务、应税;

    (2)经营者向受票方经营者扣除了所市场销售货品、所出示应税劳务或是应税的账款,或是获得了索要市场销售账款的凭证;

    (3)经营者符合规定向受票方经营者开具的所得税增值税专票相关內容,与所市场销售货品、所出示应税劳务或是应税相符,且该所得税增值税专票是经营者合法获得、后以自身委托人开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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